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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政府面前,公务员也是弱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0:04 红网

  如果关注一下近来媒体报道的热点,不外是违法行政对弱势群体的侵害:农民的土地被非法征用;市民的房屋被非法拆迁。意想不到的是,政府公务员也成为违法行政侵权的对象,公务员的工资被强行克扣捐献的报道也屡屡见诸媒体。5月23日的新华社报道说,4月28日,河南省商水县下属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接到县政府的紧急通知:当月工资不发了,改作“捐款”,直接划入县建设委员会专用账户,支援县重点工程建设。县里还要求各单位领导督促职工写自愿捐资“保证书”,不写的话,由所在单位领导代写。一些单位甚至提出:“交不上借资款,卷铺盖走人。”

  公务员是当地政府雇员,是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其中不少是各级各类官员。论理,公务员是国家公权力的操控者和实施者,是社会中的强势群体,比起普通公民来,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其权利受到侵害,他们能够找到有效的办法和渠道予以救济。事实上,公务员与普通公民相比,虽然具有强势地位,但是,一旦公务员遭遇到当地政府违法行政,他们立即就变成了弱者。

  虽然政府职能的转变已经进行了多年,但是,不少地方政府至今总把自己当成一个说一不二,包揽一切、权威无限的大家长。政府的家长作风集中体现在一把手手上,一把手手中那个用人权,就是威力无穷的杠杆,有此杠杆,就能够撬动任何东西,控制一切。从近日有关一些当地政府强行公务员捐献工资的报道中可以看出,捐献工资无非是要搞一些政绩形象工程,这些工程不过是一些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为自己捞取政绩的作秀表演,但是由于主要领导掌握着各单位领导的人事任免权和一般公务员的聘用和解雇权,所以层层落实,雷历风行。

  公务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工作上是上下服从关系,并不平等,当地政府可以给予指令,公务员得无条件实行;但从劳动关系来看,当地政府与公务员却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务员提供劳动而当地政府按规定付给报酬。如果就劳动工资发生纠纷,当地政府与公务员可以平等协商解决,却决不能用行政指令的方式解决;如果公务员没有违反公务员条件规定的处分事项,当地政府就不得解雇;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公务员作为公民,这种权利绝对不能被剥夺。但当地政府的家长意识,已经把工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不分,用工作上的指令手段处理劳动关系,当地政府的权力渗透到了公务员的生活空间,连公务员的私有财产如工资的支配也要统一掌控,一纸通知就可以让公务员一月的工资被当地政府白白拿走,如不服从,将于解雇。由此可见当地政府法律意识的淡薄,也看出当地政府的权力之大。

  无论是当地政府强行征地还是拆迁,还是克扣工资,都是当地政府公共权力扩张,公民权利萎缩的体现。这种现状显然与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的方向南缘北辙。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应该给当地政府的公共权力带上法律的笼头,让其依照法律尤其宪法开展工作;还应适当分散起手中集中的过多过大的权力,比如党政一把手的用人权,按照法律规定,该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就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而同时也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比如有专家建议应该制定的《工资法》),限制当地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增加公民(包括公务员)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保障。(稿源:红网)(作者:梁发芾)(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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