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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能否消除“量刑失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9:39 广州日报大洋网

  王文琦 专栏

  据报道,淄博市法院系统日前启动了刑事量刑数字化管理制度。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量刑软件就会根据相关法律,对该被告进行适当量刑。电脑量刑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量刑”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环节之一,同一类型案件的量刑畸轻畸重,不同审判员之间、不同法院之间在量刑上的不统一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相同或大体一致的犯罪情节,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给出的判决相差悬殊,经常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有人将此称为“量刑失衡”。量刑结果的过分悬殊一方面破坏了司法统一、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尊严,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直接导致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信任度的降低。

  考察“量刑失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我国刑法采用相对不确定刑的立法模式成为导致不同法官在量刑方面出现差异的客观前提;二是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差异较大也会反映到审判工作上来,造成量刑失衡;三是独立审判受到外来干预特别是来自权力部门或领导对个案的干扰,会导致个案之间量刑失衡。

  分析这三种原因,立法模式是既定的,像我国封建社会立法“凡赌博财物者,皆杖80,摊场钱物入官”这样确定的刑罚模式已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弃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相对不确定刑的立法模式。因此,很难寻求立法方面的改变。而对于后两个原因,则是当前我国司法审判面临的主要问题:法官素质不一,其理解和运用法律的水平也必然存在差异,在相同相似案件上作出不同量刑甚至截然相反的量刑结果都是在所难免的,只有当法官的普遍素质达到一个相应的基准线时,才能消除大量存在的“量刑失衡”;与此同时,如果“独立审判”不能在全国各地得到普遍保障,“人情案”、“条子案”等干预审判的行为经常出现,将仍然使“量刑失衡”在短时期内继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量刑失衡”的背后也必然伴随着大量的枉法裁判与司法腐败。

  不可否认,“电脑量刑”的目的是追求刑事案件的量刑平衡,维护刑事判决的公正性。而作为一级地方法院,能够研究出这样的软件系统,也不能不说是一种“创举”。但“电脑量刑”仍然需要人为操作,其量刑的判断依据“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等仍然要人来描述并输入,电脑只是代替人做刑罚年限的加减运算而已。而实践中,准确的“事实认定”是准确量刑更重要的前提:由于客观真实是不可能再现的,多数审判工作真正困难的是“还原事实”,通过现有证据对犯罪事实作出认定,以确定罪与非罪,适用何罪,这才是考验法官水平的关键环节。

  因此,消除“量刑失衡”的根本途径是一方面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一方面从制度上真正保障“审判独立”。(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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