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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小偷在超市抓小偷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9: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策划、主持:窦丰昌、黄楚慧

  撰文:王俊、刘海健

  本期嘉宾

  毛玮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

  曹宇瞳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蔡永村 好又多华南区事业部副总经理特别助理

  周晓琳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浩源 广州市商业局商品流通处副处长

  梁卫红 广州市商业局宣传教育处处长

  肖敏英 好又多华南区事业部副总办副理

  王志刚 广州铁路公安局民警

  超市是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一种商业零售形态,它在方便市民购物的同时也为不法之徒行窃提供了作案方便。据统计,2003年,广州一家超市的20个连锁店就被盗窃11720次,被盗商品总金额近46万元。盗窃案件不断上升,一方面侵犯了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一方面也破坏了城市的投资环境。如何有效打击盗窃分子,本报特别邀请来自超市连锁行业、商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界的人士就此问题进行座谈,他们的意见与建议或能为立法与执法部门提供有益的思路。

  现象篇:

  过分强调保护小偷引发困境

  主持人:抓到小偷,如何处理才合理合法?

  曹宇瞳: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小偷只是犯罪嫌疑人,他的合法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对其动用私刑辱骂、殴打和拘禁。当然,当事人在自己的财产权或生命权受到小偷侵害时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蔡永村:目前,商家处理小偷越来越谨慎。以好又多为例,当报警器响过之后,我们会把嫌疑人带到保安室,在摄像头的监控之下要他交出被盗商品、写下交代书等等。过分强调对小偷的保护也会引发出很多问题,有时候,就是明知被盗商品就在嫌疑人的口袋之内,我们也不敢伸手去拿。

  王志刚:抓到小偷后,较理想的处理方式应该是立即报警。虽然个别小偷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但随着法治观念的加强和证据意识的提高,这种现象应该会越来越少。

  主持人:一些商家抓住小偷后采取私了方式,比如“偷一罚十”后就放人。法律究竟允许哪些范围内的私了呢?

  周晓琳:偷窃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确定,必须由执法、司法机关去处理,但当事人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私了。而商家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所以无权制定“偷一罚十”的规范。

  原因篇:

  执法力度不够商家自力救济

  主持人:据了解,目前商家抓到小偷后不报警而私自处理的还不在少数,商家能否谈谈为什么会这样做?

  蔡永村、肖敏英:2003年,好又多广州地区20家店被盗窃11720次,被盗商品总金额近46万元;平均每月有977宗,损失近4万元。盗窃之所以屡禁不止且逐年上升,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执法部门对小偷的处理力度不够,如有些地方规定,小偷盗窃2万元以上的方够刑事立案标准。

  梁卫红:盗窃案频发也会破坏城市的投资环境。某种意义上,商家也是弱者,为了保护自己才采取诸多自力救济的方式。

  曹宇瞳:商家在自力救济中也要警惕其带来的恶果。比如,抓到小偷后只要他赔钱就放人,让其逃脱刑律的制裁,结果他下次还可能去偷窃,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证据不足执法机关屡抓屡放

  主持人:针对商家的说法,执法机关能否介绍处理小偷时的通常做法?

  王志刚:有偷窃行为的,我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构成盗窃罪的,则根据刑法来处理。在铁路公安,盗窃嫌疑人盗窃金额达到1000元才算触犯了刑律。对于那些只偷盗二三百元的,我们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放人;再次被抓,再次处理后放人;多次被抓,则送劳教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主持人:执法机关处理小偷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困难?

  王志刚:困扰我们最多的应该是证据问题。一个小偷偷盗了二三百元被抓了,因为证据不足,只能24小时内放人;下次再被抓来,他换个名,又因证据不足而没法处理。对于小偷的调查处理,我们每次都会存档。

  陈浩源:商家抓到一个小偷之后,会建立起档案,而且这份档案相当完备;多份档案累加起来,完全可以将小偷法办,可这些证据又不被法院认同。

  起刑严处罚轻导致处罚不力

  主持人:法律界人士的看法呢?

  周晓琳:从我国刑法的立法体系看,惩治偷盗的确是有缺陷的,集中体现在起刑标准过高。比如新加坡,只要偷盗就是触犯刑律,要受到制裁,而不管其偷盗的数额大小。这就可以充分发挥刑法的警戒和威慑作用。

  毛玮:我国的法律设计不是来自公民权力,而是来自少数法学家。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一些法律不是来自公民需要,严重脱离社会现实。对盗窃行为的处理,就存在处罚过轻的问题:如偷了钱警告就了事,而在香港,吐口痰最高就可罚5000港币;另外,执法也不够灵活,在英国,曾有这样一个判例,一个人多次偷窥他人洗澡,法院最后判他24小时看一名老年人洗澡,结果其偷窥癖就戒掉了。

  我们是否也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执法形式,比如除了罚款等处罚外,还可以考虑罚在超市行窃的小偷为超市劳动或者在超市做义务保安直到捉到下一个小偷为止。

  建议篇:

  制定处理小偷规范减少纠纷

  主持人:对于如何治理小偷,商家及其主管部门有没有好的建议呢?

  蔡永村:治理小偷,需要立法的改进,也需要执法力度的加强,更需要舆论和公众的支持。一句话,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陈浩源:不久前,我们曾召开“超市商品被盗问题沟通会”,各代表提出的问题目前还在研究之中。有了结果之后,我们会考虑向人大提交立法建议。在立法未有改进的前提下,行业协会会考虑制定一些规范,指导超市处理小偷问题,以减少纠纷。

  加大犯罪成本减少盗窃发生

  曹宇瞳:随着时代发展,应降低盗窃罪的起刑标准。就这一点,商家等可以向人大提交立法建议书。另外,执法机关也应加大执法力度,如建立指纹档案,让惯偷无所遁形。

  周晓琳:可以从增大犯罪成本的角度来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比如加重罚金,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再如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让小偷举步维艰,后悔一辈子。

  毛玮:从立法上,应降低起刑标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执法上,大量的侵权案件不一定要通过启动司法程序来处理。在英国,一些轻罪就通过基层法院的治安法官来快速处理,证据要求不会像重罪那么严格,这就带有行政化色彩。治理小偷,不能只靠法律,更多的要靠政府的行政管理。(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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