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持证售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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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9:5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黄佩)记者获悉,为了保障人民的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单位,必须同零售药店一样,按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无证经营者将依法查处。 《通知》还同时规定,如果经营品种中有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单位必须要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要配备经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