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检院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暂缓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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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0:16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5月21日电(实习记者倪晓)今天,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与共青团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妇女联合会、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签订协议,共同启动对犯罪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旨在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减少未成年犯的“刑事污点”,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暂不作出处理决定,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该院检察官徐永俊说,当今未成年人犯罪激增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对未成年犯实行非刑罚化处理是国际社会行刑的趋势,暂缓起诉这种介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中间措施,把起诉与否的决定权交给未成年犯本人,可调动未成年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目前中国一些基层检察院也正在审查起诉部门试行暂缓起诉制度。 海淀检察院将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只能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由检察机关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检察机关的检查、单位的管教、亲属的帮助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自我改造,考验期满后,表现好的,不再起诉;否则,再行起诉。 许永俊说,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宣布暂缓起诉后,他将在监督下参加一定的社区劳动;在学校学好文化课的同时,校方对他专门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其父母通过亲情的独特感召力,促进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当地派出所负责监督其日常生活是否存在有不良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