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法院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0:47 大华网 |
“金味杯”广场歌手大赛启事 由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主办,各大媒体协办的“汕头市‘金味杯’广场歌手大赛”即日起接受报名,大赛简章及报名表各报名点均备索览。 报名地点:市新兴路老文联大楼(电话:82746448434434)、黑白键琴行(电话:8732798)、雷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电话:8363328)、海鸥琴行(电话:8736039)、潮汕星河教育艺术中心(电话:8368775)、三乐文化艺术教育中心(电话:8166211)、濠江文联(电话:7367817)、金平文化馆(电话:8318394)、峡山祥园文化广场(电话:0661-7909895)澄海音协(电话:5720519)、南澳音协(电话:6802293)等。咨询电话:8557676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2004年3月22日 据新华网电梅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宗因丈夫婚后患精神分裂症且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离婚上诉案件进行终审宣判,判决当事人准予离婚,患病一方获得对方给予的生活补助2000元。 2000年12月,五华县周江镇村民郑某、杨某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1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7月,郑某患上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在一次发病中将一同村人打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给杨某人身安全带来危害,杨某只好回娘家居住。从2002年1月起双方断绝来往。因夫妻间已无感情可言,杨某向五华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杨某给予郑某2000元经济补助。判决后,郑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所患精神分裂症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经调解未能和好,应准予离婚。(来源:《汕头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