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网消息
昨日上午,重庆首例律师涉嫌职务犯罪案(本报昨日曾作报道)在永川市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某和涉案警官高某的妻子黄小容同堂受审。由于该案系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5年来重庆第一案,因而备受各方关注。庭审中,律师蒋某看守所传递信件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成了焦点。
第一案·不争事实———蒋律师传递了信件
庭审中,黄小容陈述了串供信件的来龙去脉———黄称,信是在3月9日下午到看守所探访丈夫前写好的,共12页,在途中交给了蒋律师,“两封信都是用胶水密封了的”。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串供信件中的部分内容,其中有黄小容关于“我们在活动,准备花5万到8万元;”“银行3万元存款(也就是高某涉嫌徇私枉法时收受的好处费)你就说成是因我们夫妻关系不好,你自己存的私房钱。”等内容。针对检方“将串供材料从会见室的穿线孔分两次传递给高某”的指控,被告人蒋某没有提出异议,蒋承认“自己一时糊涂传递了信件,但我确实不知道信的内容。”
第一案·庭审焦点———偷递信件是否犯罪
焦点一:偷递信件是故意还是无意
公诉机关认为,在传递串供信件问题上,蒋律师和黄小容“相互配合、达成了默契,其让高某串供以推卸和减轻罪行的主观目的明确。”蒋某的行为是直接故意。
蒋某辩称,根本不知道信件内容,考虑到通过看守所正常渠道转交“太慢、不方便才出此下策,没有主观故意”;蒋某的辩护律师、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的傅达庆律师认为,如果蒋某主观上确想通过会见之机让高某串供,他完全可以看完信件内容后直接对其“面授机宜”,而不必冒风险偷递信件,这从侧面证明了蒋某主观上没有让高某获取串供内容的故意,哪怕是间接故意也没有。焦点二:偷递信件是违纪还是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蒋某偷递信件的行为会直接导致如下后果:由于信件中传递出的信息,高某完全有可能改变原来的供述,从而让原有的证据丧失真实性;如果高某推脱先前承认的犯罪行为,则导致证据的毁灭;如果高某编造谎言以减轻罪行,则导致了伪证的产生。检方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蒋某实施了这一行为,不管其当事人高某是否受益,该罪名便已经成立。从整个案情来看,蒋某的行为不单是违法违纪,而是触犯刑律的犯罪。
蒋某的辩护人傅律师辩称,《刑法》对律师利用会见在押人员的机会传递信件,以及唆使当事人推翻自己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即“翻供”或“串供”),并无相应的制裁;按照我国现代汉语和刑法理论的解释,蒋某的行为既没有“毁灭”证据也没有“伪造”证据;蒋律师的行为仅是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只应受到行业惩戒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不应受到刑事追究。傅律师认为,这应该是一个“有错”和“有罪”的是非问题,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另一被告人黄小容在庭审中言语不多,她否认自己的行为是指使其丈夫串供,辩称其行为没有触犯刑律。
第一案·法律问题———庭审牵出法律盲点?
由于被告人蒋某本身就是执业律师,加之为其担任辩护的傅律师也是“有备而来”,因而在昨日的庭审中一下牵出了两个颇为棘手的法律问题———
蒋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12页串供材料这一重要书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据称,当时,看守所监管人员从监控录像中发现问题后,直接从高某身上搜出了信件,而没有出示搜查令,“由于其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因而该证据的真实性便值得怀疑。”
蒋某的辩护人傅律师也抛出了“难题”。他称,由于连环案中的涉案警官高某目前已提起上诉,其是否犯罪在法律上尚无最后定论,“如果二审法院宣判高无罪,那蒋某以及黄小容的行为也就不存在犯罪之说。”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日直接宣判。
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