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岂能“生死一刀切”(高考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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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5:2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记者 李同欣 来信 我们是湖南省长沙县国有企业改制前的离退休职工,今向你们反映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擅自采取“一刀切”的土政策,硬是让职工签订协议,按每人每年医疗费(离休)400元、(退休)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年限计算到社会平均寿命(男75周岁、女76周岁)。此后,不再承担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支付,也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目前,这一土政策已给我们离退休人员的就医带来困难。我们多次到地方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但得不到答复。请帮帮我们这一老弱病残群体,解决有病难医的困难。 原长沙第四机床厂退休干部 杨永太等 日前,本报接到长沙县部分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的来信,反映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不按国家政策给国有企业职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擅自制定“土政策”,按社会平均寿命一次性发放医疗费,给职工的就医带来困难。 职工寿命被划定最高年限 2002年2月21日,对长沙县1000多名国有企业职工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作为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要求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前已离、退休的1000多名职工,必须与其签订一份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的内容是:根据长沙县委、县政府(1999)67号文件精神,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分别按每人每年400元、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发放年限计算到社会平均寿命期(男75周岁、女76周岁)。此后不再承担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支付,也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范围。这就是说,一个60岁的离退休职工,按最高年限75周岁计算,可以领到4500元;如果已经是70岁的离退休职工,按最高年限计算,则只能领到1500元,之后医疗费用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负担。 这样的协议让离退休人员难以接受,他们向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提出质疑,难道享受医疗待遇的最高年限还能搞“一刀切”?难道我们只能活到75周岁、76周岁?面对职工的激烈反映,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没有听取职工的意见,反而采取强硬的办法来执行,要求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过期不签的一分钱医疗费也拿不到。 一些职工告诉记者,他们拿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先后找县市有关部门反映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擅自制定“土政策”,违反国家法律的问题,但没有引起重视。 离退休职工医疗难得到保障 尽管职工的医疗负担的办法、途径及标准被无情地限制,但职工们必须看的病还是要到医院治疗。原长沙县印刷厂工会主席李根波,今年70岁,患有前列腺增生、疝气、二级高血压、心脏肥大等疾病,2004年1月因疝气病发作住进长沙市一医院,住院费7950元,而县里发给他这辈子的医疗费只有2525元。同样,其爱人住院40天花去7500元,也是她这辈子领取医疗费的两倍。 原长沙第四机床厂职工曾祥胜,左眼患白内障、青光眼,如果在湖南附属二院治疗,需要1万元,因拿不起这么高的医疗费,就到条件、技术差一点的医院治疗,结果花了6400元,不但没有治好病,反而瞎了眼睛。 最典型的例子要数原长沙第四机床厂干部周富荣,他1950年参加工作,今年已72岁,县里按照协议标准发给他2050元医疗费,虽然常年患高血压、心脏病,他是能不到医院治疗尽量不去。2003年10月两眼患严重的白内障,只得去医院做手术,面对高额的手术费,他只能选择先做好一只眼睛。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有不少老职工因为医疗费用不够,不得不推迟看病或少进大医院。 职工们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面对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这种做法,2004年4月,年过七旬的原长沙第四机床厂退休干部杨永太等人,站出来为离退休职工说话,他们要运用法律武器为离退休职工们讨回公道。 他们在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后,认为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一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而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制定的“土政策”不符合宪法这一精神。 二是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以及《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都明确规定对城镇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的“土政策”,完全违背了中央、省、市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 同时他们还认为,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但长沙县政府没有改变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的错误做法,有失职之嫌。 记者通过长沙县委值班室、宣传部等部门,想进一步了解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医疗费发放情况,但有关人员相互推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长沙县经济贸易发展局的这一做法,首先是不适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不适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二是国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有明确的规章,各地在执行中应按照原则把所有职工纳入医疗保险体系。对于离休人员,国家更是有明确的医疗待遇标准,地方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25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