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管理细则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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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5:3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北京5月24日讯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签署200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个《细则》将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设立合资寿险公司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这一比例限制。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以分公司形式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分公司。 《细则》还对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清算和撤销等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和审批事项作出了规定。 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细则》。 (田丽 李艳) ·链接·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境内的分公司。截至上月底,已有38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65个营业机构。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5月25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