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界定考试作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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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5:3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讯记者喻京英报道: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依法治考,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教育部日前正式公布了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界定考生9种违纪和14种作弊行为,并规定考生一科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均无效。 该《规定》将以下9种行为视为违纪行为:带违规物品进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指定位置就座;提前答卷或延迟交卷;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考场内喧哗、吸烟;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违规用笔或未在指定位置书写姓名、考号及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规定》明确的14种作弊行为是: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作弊行为。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5月25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