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留根”丈夫告妻夺其生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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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6: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重庆5月24日电没出生的孩子究竟是女人个人的事情还是男女双方的事情?家住重庆南岸区金山路的胡先生最近比较烦——如果妻子坚持要到医院去流产,那么,他会状告妻子剥夺了他的生育权,索赔10万元。 2001年8月,胡先生与丁兰(化名)在老家宜宾结婚。去年6月,丁兰怀孕了,但她坚决不要孩子,理由是女人生了孩子身材变形,而且她的事业正在发展阶段,经不起耽搁。今年4月底,丁兰再次被确定怀孕,但她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要孩子。而胡先生却非常想要这个孩子。 对于出生的孩子双方都有抚养权,那么没有出生的合法孩子的生死大权,是否就能女人说了算?丁兰认为,结婚时两人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等到有了足够的经济能力时才要孩子。胡要索赔根本不可能,如果法院坚决维护他所谓的生育权,那就离婚。 律师指出,合法夫妻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正常生育,已达到育龄的一方要求生育或中止生育,应和对方达成一致,胡、丁的口头协议无法律效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它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重庆晚报供稿 《江南时报》 (2004年05月25日 第十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