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之后,共同债务改判由男方承担 叶女士离婚分财产2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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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8:42 南方日报 |
耗时4年,广州市花都区的叶女士终于打赢了离婚官司,分得财产230多万元。昨日下午,心怀感激的叶女士将锦旗送到花都区检察院。至此,这桩曾引起轰动的离婚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分割家产竟获债 2000年4月,因怀疑丈夫缪某不忠,叶某向花都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其中包括数十套房屋、商铺、汽车等等。3个月后,花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将3个孩子判给叶某抚养,叶某分得230多万元。 缪某不服,称其开设的公司在婚前就已存在并获利不少,这些钱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子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共同分割。 2001年9月1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中最重要的是,叶某获得了一项夫妻共同债务,即缪某在1998年到2000年向他人所借的人民币130万多元和港币32万元,由他们两人承担。 公司债务夫妻承担? 叶女士对该判决结果很不满。她说缪某是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钱的,这些钱也是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和她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她多次向花都区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依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3年11月6日,广州市检察院作为抗诉机关出庭支持抗诉。抗诉书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缪某所借的人民币130万多元和港币32万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事实的错误。缪某所借的债务虽是以个人名义,但均用于缪某与人合伙的公司,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不属缪某个人,叶某当时曾提出将公司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但都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既然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样道理,公司的债务也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偿还。 缪某证据自曝天机 为了支持检察院上述观点,叶女士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份公司财务报表。该报表是在一、二审中缪某自己向法院提供的,其中详细记录了从1998年到2000年缪某共计5笔的借款,数额恰好是130万多元和港币32万元。报表显示,这些债务均是缪某以公司需要为由所借,并有公司其他股东的签名认可。 抗诉成立法院改判 广州中院开庭再审后认为,缪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他借款的行为代表公司,因此这笔债务属于公司债务。 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该项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叶、缪二人共同承担,属事实不清、认定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中的错误部分。 贺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