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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险和贷款1600多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8:59 南方日报

  “一条龙”伪造汽车销售合同

  骗取保险和贷款1600多万元

  宗某等11名被告昨过堂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一犯罪团伙为了骗取保险和贷款,竟采取“一条龙”的伪造手段。他们以伪造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设立虚假的汽车销售公司,然后伪造汽车销售合同、首期付款证明、购车人、担保人,并伪造相应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在保险公司骗取购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银行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而后又伪造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资料,并在交通银行某支行开立账户。在银行骗取贷款并转入该账户,通过该账户开出支票,到小店兑换现金,据为己有。昨日,这一宗涉嫌贷款诈骗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在深圳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名被告和11名辩护律师挤在一起,法院出现少有的“热闹”景象。

  据了解,这一团伙的作案手段非常隐蔽。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指出,2000年9月,被告人宗某虚构“李伟民”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奥迪”汽车,并由被告人高某冒用“刘思顺”的名字以该公司的名义伪造了购车合同、首期付款证明,后由被告人宗某、王某冒充担保人,骗购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万元。

  宗某等人的诈骗行为并不是没有被人发觉,但可悲的是发现他们诈骗的几个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竟然也加入了他们的诈骗行列。同案犯刘某原来就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发现宗某等人诈骗后,也加入了诈骗团伙,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宗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骗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从2000年9月到2002年6月,他们用同样的手段作案62起,诈骗人民币1600多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等11人利用虚假资料诈骗银行贷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休庭时,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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