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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居民增3元/人月农民增5元/人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9:0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周智琛)记者昨日从东莞市民政部门了解到,东莞市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民的基本医疗救助金也由原来的居民每人每月42元、村民每人每月37元增加到居民每人每月45元和村民每人每月42元。

  据悉,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东莞市委、市政府近日发出有关通知,提高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标准。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300元,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新标准从2004年1月开始执行。

  据统计,目前仅为补足该市已确定为低保户的7695户2万多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共需要追加资金965万元。同时,东莞市有1489名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标准由过去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补助资金由市、镇(区)各负担50%,省、市直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东莞市还明确指出,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仍按原比例分担,即由市、镇(区)、村(居)委会按4:4:2的比例分担,省、市直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此外,由于低保标准的提高,应纳入低保标准的市民数量也有相应的增加。东莞市民政局已及时进行了工作布置,要求各镇区于今年6月10日前,对2004年1月后因标准提高而新出现的困难户逐家、逐户、逐人核实,并完成低保申报和数据输入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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