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票”是本活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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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9:45 南方都市报 |
岭南话题之杨逸中专栏 本期专栏作者: 杨逸中:专栏作家 经由商业渠道获得有形物品或者无形服务时,我们都需要缴交相应费用。有形物品或者无形服务提供方所开具的发票,即是本次交易的凭证。开具发票是当事一方的义务,获取发票是当事另一方的权利。商业领域里产生的凭证,是我们所熟知的商业发票。 政府向国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却是经由行政渠道。企业法人和公民自然人向政府交纳的税款,即是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费用。税务机关向完税法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操作,是久已有之,但税务机关向完税的公民自然人开具完税凭证,却是一桩新鲜事。行政领域里产生的凭证,可称之为“国家发票”。 广东省地税局近日在就有关提案答复省政协委员时透露,广东将在明年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地税局的解释是,此举能强化税法宣传、提升地税纳税服务水平、为下一步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做铺垫、解决纳税人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心理平衡的诉求。 法人取得的完税凭证,原本就具有双重意义,既是商业发票,也是国家发票,只是凭证的商业发票含义在无形中“掩盖”了凭证的“国家发票”意味。自然人个税完税凭证既不用来报销,也不用于做账冲抵,但正是这种“非必要性”,反而更可以凸显出“政府发票”深远的意义。 国民同政府间的这种“交易”行为是一个真实的存在。税务机关向自然人开具个税完税凭证后,国民作为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其身影即不再影影绰绰,而是顿时清晰起来,公民获取发票的权利也落到了实处。在另一方面,既是交易,则基于诚信原则的公开、公平、公正就是题中之义,这就意味着双方需要具有平等的交易地位,双方都需要做到权利与责任的平衡。这种摆脱了纯粹理念说教而诉诸具体事例的方式,当然会是一种效果更好的公民启蒙和公民教育,必将更好地推动达成一个全民共识:政府应当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这个理解超出了广东地税的阐释,但决不是对个税完税凭证的过度解读。许多在当时看似偏于“务虚”的演进,都是对日后重大改革所做的必要铺垫,也都对每个个体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产生了决定性的实质影响。“真理实践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就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例证,这一“务虚”之举完成的是理论空间的拓展,为改革开放打造了非常合用的框架。?ā???: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