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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持股不能过半 细则从6月15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0:3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24日讯(记者辛红)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保监会日前发布第4号主席令,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照世贸承诺,对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予以明确。细则从6月15日起施行。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是从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细则对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其中规定: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超出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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