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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医疗费该由谁垫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0:4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佛山讯 (记者李春先通讯员叶健荣)在佛山市南海区打工的张女士说,她丈夫在车祸中受伤,但由于对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理解不同,保险公司和货车司机均不肯垫付13万元治疗费,再拖下去在车祸中受伤的丈夫有可能终身残疾,为此她四处奔走心急如焚。

  车祸重伤治疗费高达13万元

  张女士说,她和丈夫都在南海打工,每个月几百元的工资勉强能维持生活。本月7日上午,丈夫骑着摩托车与一辆小货车相撞,造成重伤,被送到西樵一家医院抢救,一个星期下来已经3万多元。除了这笔至今拖欠的治疗费,医院说,还需要10万元左右手术费。

  目前,张女士的丈夫仍然躺在这家医院的ICU病房里,车祸使她丈夫的脑、肺、腿等多处严重受伤,医生说,如果不马上动手术,很可能会终身残废。

  保险公司拒绝垫付医疗费

  事故发生后,西樵交警发出一张《告知书》,要求为小货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垫付抢救费用。

  但当小货车司机拿着交警的《告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有关人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五一”后才实施的,而货车司机是在“五一”前买的保险,所以,只能按合同规定,由车主自己垫付费用,等交警确定了事故责任后,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不肯垫付治疗费,而交警出具的《告知书》又没要求货车司机垫付医疗费。这样一来,张女士丈夫的医疗费垫付问题就出现了“僵局”。难道张女士只能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后,相关方面按责任理赔了才能拿到治疗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才20多天,而多数车主是一次性购买了全年的保险,通常是在“五一”前购买的第三者保险,如果再发生交通事故,类似的纠纷还会出现,那么抢救费用又该由谁来支付?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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