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划“禁乞区” 主要街道等七类区域不得乞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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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7:08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5月25日电据滇池晨报报道,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厅、交通厅、残疾人联合会、昆明铁路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在云南全省范围内将城市主要街道、车站、繁华地段、著名风景旅游区、机关、学校、涉外机构周围等区域列为禁止乞讨区。 此外,通知还要求云南公安、城管(建)部门在禁乞区域加强管理巡视,对不按规定区域乞讨的街头流浪人员应采取纠正措施;民政部门要安排流动救助车到限制和禁乞区域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救助。 对于在救助中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各职能部门要及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精神病人如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强制送往政府指定医院,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救治工作,待救治人员病情稳定后,由卫生部门通知救助站前往甄别,如符合救助条件,由救助站予以救助;如不符合救助条件,由公安机关查找、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 对于在救助中发现的吸毒人员及外籍人员,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坚决依法查处强讨强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田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