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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公务员不宜实行聘用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0:34 人民网

  网友:李坚

  据报道,重庆南岸区政府决定以聘任制为核心进行用人制度改革。对公务员试行聘用制,就是积极探索公务员在职务任用、岗位选拔和工作业绩考评等方面的竞争约束淘汰机制。

  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被人们誉为“现代文官制度母国”的英国,并被证明为是一项有利于政府高效运行的成功制度。英国行政法理论对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有一个经典的概括,即“不与内阁共进退”:公务员的招聘与遴选,采取与政治选举完全不同的程序,部长以下的所有政府职员,不因为执政党或内阁的轮换发生职务变动。因此,世界各国的公务员职业具有两大特点:工作的稳定性和福利的可靠性。为此,公务员聘用制与其职业的稳定特点相悖,不符合行政运行制度的要求。

  为了确保政府工作的公正、高效及连续性,就必须保障公务员的身份。而且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为执行公务而被基于不当的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予以不利处分,都必须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这也是为了确保公共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提高政府效率,同时保障公务员的权益。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条也明确列举了公务员权利,其中就包括“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权利以及“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而聘用制则意味着一些公务员随时“下岗”,这涉及到身份保障问题,对公务员来说是比较严厉的惩戒措施,但似乎并不具备《公务员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就此而言,在公务员中实行聘用制,也似有不妥。

  很多地方行政机关为了解决公务员管理中的弊病,都实施了类似公务员聘用制的措施,这些制度往往找不到法律法规依据,或许从改革创新的角度看,应该讲求实效,鼓励创新,什么办法有效就使用什么办法。但从法治的角度看,这种实用主义的做法就有问题。一个法治社会,政府行使公权力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任何对社会和个人将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权力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即“无法律就无行政”。因此公务员制度改革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而不应超越现行法律。如果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中有一些条款现在已经不适用,有关行政机构也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提醒立法部门修改乃至创制新规则,而不是擅自采用与现行法律相悖的政策。

  其实,目前很多地方的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已经倾向于一味地去打破其保障,使公务员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这种倾向,不仅将危害政府行政工作的公正、高效、连续,也等于是在消灭国家职员与其它私人机构职员的区别,消除政府与私人机构的差别,甚至使政府存在的理由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这样的公务员改革倾向与现代行政制度并不合拍,不应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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