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移植的行政许可别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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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2:36 新京报 |
昨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集中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文章指出《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中的古树名木砍伐许可也列入本次提请停止执行的范围内。笔者认为,该报道存在以下两点不足: 一是“古树名木砍伐许可”的提法有误。因为根据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于古树名木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的。那么,也就不存在什么砍伐许可了。实际上,应该是古树名木“移植”的行政许可。 二是古树名木移植的行政许可也不属于应取消之列。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六大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但是古树名木移植应属于可设定行政许可之列,因为: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很显然,古树名木是一种非常有限的自然资源,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因此,法律对此要加以保护。这也就是说,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应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事项。 近几年来,许多城市为了一味地追求城市绿化上档次,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导致古树名木枯死、损坏的事件时常发生。对这一行为加强行政管理是必要的,切不可盲目取消行政许可。江厚良(北京硕士)(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