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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审理能否给予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2:47 新京报

  视点

  一桩简单的民事侵权案,历经省市县三级法院审判,先后经过5次审理、4次判决、两次裁定,耗时23年之久。时至今日,这场官司仍是原地踏步,当事人榆林师范学校退休老教师白云玉望眼欲穿,已经64岁的他不知道在有生之年能否等来最终的判决结果(5月24日《华商报》)。

  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竟让当事人等待了23年,以至于在有生之年竟不知道能否等来最终的判决结果,这简直举世罕见。究竟是什么让法院对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连作4次判决,并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竟主动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并一拖又是三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审限的规定缘何一再被他们熟视无睹地抛弃?

  笔者认为,这恐怕跟这些规定并无相应的罚则有很大的关系。这些规定寄希望于法院和法官的自觉遵守,但实践证明并不可行。依靠上级法院或人大的运动式检查,终究也非长久之计。

  然而,超期审理的的确确是当事人的不能承受之重。漫无尽头的审理,无休止的重审和再审,当事人将自己的精力、时间、金钱乃至于青春赔在渺茫的诉讼当中,身心俱为憔悴。“打赢了官司输了钱”并非民间戏言,而是当事人深切感受。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说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给其带来了第一次伤害可以向法院要求伸张正义的话,那么,法院的无止境的超期审理带来的第二次的伤害———司法上的伤害,他们的损失又向谁主张呢?

  由于民事案件中的超期审理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即使超期审理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损失,国家并不会对当事人进行任何赔偿。然而,有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就应当有国家责任的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行为时,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缘何司法机关超期审理给当事人带来财产、时间乃至精神等多重损害却无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呢?

  所以我认为,法院的超期审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完全应当将其列入国家赔偿范围。超期审理不仅包括在某一审级中超审限审理,还应包括法院无理由故意的发回重审、再审等使案件审理无限延长的审理。将这一事项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不仅是要给因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合理的赔偿,更重要是要通过这么一条规定,要给法院和法官戴上一个紧箍咒,让他们真正对按时审理重视起来。

  前不久有报道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然而,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的超期审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始终没有人提出要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遗憾。笔者想借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的东风,大声呼吁将其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杨涛(江西检察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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