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保护走向程序保护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3:37 中国青年报 |
颜廷锐 从今年9月1日起,新的《浙江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将取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明确规定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新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也取消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中国青年报》5月21日) 浙江省的做法确属创举,对于那部分喜欢违反校规的学生来讲,无疑是福音;但是对于那些循规蹈矩的学生来讲,可能会感到无法理解;而对学校老师来讲,我想他们也不可能全都接受。因为《办法》的出台,不仅会增加他们的管理成本,甚至会更加放纵那些违规的学生———毕竟,不管怎样,他们再也不会有因此离开学校的风险了。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人士的说法,出台《办法》的基本根据是“尊重和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有责任把每一名学生教好,而不是通过开除,把少数学生‘踢’向社会”。但是,在保护少数学生权利的同时,我们是不是牺牲了大多数学生的权益呢?是不是为了少数学生的权利,我们就可以置多数学生的权益于不顾呢?对于这样的问题,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答案。我的回答是:我们可以牺牲少数学生的权利,也可以牺牲多数学生的权益,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在作出这样或那样的价值选择时,是不是经过了正当的程序? 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所作出的选择是否正义就值得怀疑。福兰·福特说:“自由的历史是程序保障的历史。”程序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就规则选择而言,程序的重要性表现在该问题中就是要开听证会,经过利益相关人共同讨论,经过多方博弈决定,是保护少数学生的权利还是保障多数学生权益,特别是对于一个已经通行数十年的规则来说,更应该如此。轻易放弃一个已经通行数十年的规则,让人不得不怀疑它是不是经过深思熟虑,这样做是不是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就规则的实施而言,也需要有公开的听证程序,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校管理层等利益相关人共同出席,在给予被开除者充分的申辩机会之后,由相关各方通过民主表决的方式作出是否予以开除的决定。这样做既体现了对大多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尊重,也照顾了极少部分学生的利益。这样做是保障全体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最后防线,是不容逾越的。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听证会作为公民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已经逐渐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程序规则。只有经过利益相关人充分讨论才能决定应该如何做,对于这一点我深信不疑。如若不能做到这一点,该《办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必将削减其所预期的社会效益,并使其实践可能性大大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