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儿童有“强制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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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4:41 深圳商报 |
深圳市正在筹备成立儿童保护教育中心,以强制性的手段对街头乞讨儿童进行收容、保护、教育。对于那些确实失去监护,或被人操控、利用的儿童来说,这显然是一项人性化的措施,对于社会来说,则是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欺骗性乞讨的有效办法。 围绕该不该“禁乞”,社会上曾经有过广泛的讨论。但对于流浪儿童则完全不同。首先,未成年的儿童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他们的法定权利和生命安全,都必须在有效的监护下方能得到保障。因此对于那些独自流浪街头,暂时失去监护的儿童,政府应负起监护之责,直到将他们移交合格的法定监护人为止;而对于那些受人操控甚至囚禁、迫害的孩子,政府更有义务将其解救,以保障他们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各项权利。 当然,和任何强制性手段一样,对流浪儿童的强制性收容、保护,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施行,但这绝非否定政府动用强制性手段的权力。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不避“敏感”,以必要也合法的手段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其勇气和智慧都值得赞赏。(《北京青年报》)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