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见死不救”的责任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4:41 深圳商报 |
据新华社报道,吉林省乾安县年仅16岁的农村少年陶汉武在县政府反映问题时意外跌倒昏迷,与陶汉武同行的农民向在场的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帮助,面对群众的求助,官员们无动于衷,导致延误了抢救时机,伤者终于不治身亡。 同样一件事,如果发生在普通百姓身上,或许只是道德问题;而发生在公职人员身上,就不仅仅是“问心有愧”了,而应当视作“罪过”予以法律追究,因为公职人员具有特定的救助义务。 公职人员其“公众”性质给他们附加了与普通人不同的义务,而且,在品德操行与遵纪守法方面,公众有权对公职人员提出比普通人更高的要求。假如公民正在受到的危难发生在公职人员的眼皮底下,而后者充当了一个群众呼救不应、跪拜不灵的木雕菩萨,那么该公职人员的行为就理应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他未能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而这种特定的救助义务,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江苏陈爱和) 作者:江苏陈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