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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辞职怎能强制(法治论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5:36 人民网-人民日报

  兰海

  据报道,湖南省临湘市人大常委会推行了岗位职务代表辞职制度,要求原乡镇职务代表因工作调整到市直部门时,必须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辞去代表职务,组织部门方可办理相应的调动手续。

  近年来,针对一些代表届内从党委或街道、乡镇等领导岗位调整到“一府两院”任职,离开原选区,由此造成的代表结构不合理、代表不能充分履职等问题,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建立了代表辞职制度,通过“建议代表辞职”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建议代表辞职”制度的合法性问题立即受到质疑。如果说以“建议”形式让代表辞职的作法,由于辞职与否决定权掌握在代表自己手中尚有可取之处的话,那么临湘市推出的“先辞代表职务再开行政调令”措施,实质上则是强迫代表辞职,是不妥的。

  首先,侵害了党员代表的合法权益。虽然,党管干部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组织部门以“代表辞职”作为办理行政调动的附加条件,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则是对作为人大代表的党员自愿辞职权的侵害。

  其次,侵害了选民的合法权益。临湘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做法是针对“(代表)离开了原选区,很难及时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愿”而提出的。然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因此,人大代表是基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信任和意志履行代表职务。代表履行职务的好坏,称职与否,包括能否及时反映选民的意愿只能由选民进行评价,那种认为“离开了原选区,很难及时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愿”的理由不过是主观臆断,人大常委会是没有权力代替选民意志的。

  最后,这种做法有人大工作行政化之嫌。人大代表制度作为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是其基石。而民主化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充分尊重选民的意志,而不是依靠行政命令来达到民主的目标。作为人大代表,除了法律对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外,无论是其是否适合担任代表职务,还是其能否履行代表职务,最终决定的权力都应由选民来行使。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将自己的意志注入民主制度的运行,就有可能使人大工作出现行政化的倾向,这是与民主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的。同时,法律上的代表辞职制度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因此,无论是人大常委会,还是组织部门都无权以设置附加条件的方式强迫代表辞职。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26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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