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中退赃”叫停(法制纵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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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5:3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严豫军 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查破盗窃、抢劫、诈骗等案件后,为了营造浓厚的侦查破案氛围,展示公安机关破案成果,常常采取集中退赃的形式将缴获的赃款赃物集中退还给失主。 集中退赃,固然可以收到一定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能够产生一定的轰动效应,鼓舞群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士气。但笔者认为,其有很大的弊端:一是直接降低和影响了破案成效。侦查破案工作,归根结底,是以替受害人减少和挽回损失为最终目的。案件侦破后,受害人最为关注的往往是其所遭受的损失能不能得到及时挽回。如果破案后,不及时把赃物退还受害人,将会直接降低和影响侦查破案成效;二是增加了破案成本。为了汇集大批赃物进行轰轰烈烈的集中退赃行动,公安机关在破案后所追缴的赃物必须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派专人、用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无形中增加了破案成本,使本来有限的公安经费更加紧张;三是影响警民关系。案件侦破后,受害群众往往抱着一种十分迫切的心情来公安机关领取被追回赃物,当领取赃物的要求因开展集中退赃行动而被拒绝时,往往会对公安机关产生抱怨情绪,甚至有的群众会认为公安机关故意刁难,影响警民关系。四是与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相悖。便民、利民、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更是新时期对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集中退赃,为了追求形式上的轰轰烈烈,让受害群众多次往返却领取不到赃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与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求真务实精神相悖。 由此,笔者认为,当为集中退赃这种形式主义做法叫停。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26日 第十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