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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导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5:37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主持人:巨源

  法官执行受贿 法律不能轻饶

  付敏

  导读:“执行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们社会的一大“顽症”。为了有效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决,维护法律的公正,国家不仅赋予了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还提供了相应的强制手段,但执行却一直“硬”不起来。究其原因,除了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之外,执行主体———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本身腰杆“软”也是重要因素。反正钱不是自己的,何苦得罪人?这不仅造成了执行人员的腰杆“软”,还使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这么一种怪现象:原本是执行人员应尽的责任,反而成了对当事人的恩典;明明是债权人的钱,却成了执行人员替债权人“追债”的“奖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执行人员日渐贪婪,无“回扣”则不执行。种种扭曲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还严重损害了法制权威,阻碍了法制建设进程。这种现象亟待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4月29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副处级)熊某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熊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查明,2000年9月至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熊某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执行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吉安市某商业银行和省某商业银行执行追缴合同债务。为了表示感谢,吉安该商业银行资产经营部经理黄某先后7次送给熊某现金2.6万元,省该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处黄某一次送熊某现金5万元,被告人熊某非法收受贿赂7.6万元人民币。此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3年12月16日侦查终结后,移交铜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2月20日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铜鼓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3月23日进行公开审理,4月29日铜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熊某受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父亲去世无遗产 债务未必子偿还

  郑福强 京杭

  导读: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在多数人的眼里,“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山东省宁津县的王某依据这个“理儿”提起诉讼,要求欠债人之子替父还债,让他不解的是,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2003年9月,宁津县某村农民张某因为做生意缺钱,从朋友王某那里借了3万元,后因生意亏本,没有能按约定时间偿还,而在这之后不久,张某也不幸在一场车祸中受了重伤,虽花了一大笔钱救治,但最后还是不治而亡。张某没有任何遗产,又加上救治花钱,这时张某家里已是家徒四壁。2004年3月,王某找到张某的儿子张山,要求其替父偿还3万元的借款。张山想尽办法,也只是凑够了2.5万元,表示剩余的5000元钱再也无力偿还了。王某不同意,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就将张山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没有给儿子张山留下遗产,依据法律张山没有偿还父亲留下债务的义务。因此,对于剩余的5000元借款,张山完全可以拒绝偿还,故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大学生擅自关押小偷 非法拘禁被判拘役5个月

  范红萍

  导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案中,由于小偷的盗窃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本应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这类案件,法律不允许受害人私自处罚侵权人,更不允许公民个人擅自剥夺小偷的人身自由。但王某等却擅自关押小偷,说明法制意识的淡薄。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未来建设祖国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加强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中应当重视的一个问题。

  北京某高校的6名学生将进入其住房行窃的小偷抓住后,没有扭送至派出所,而是擅自将其看管1天1夜。日前,北京市一中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等6人拘役5个月。

  王某等6人是北京某高校自考班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在校学生,几人在附近村庄租房居住。2003年11月的一天,一小偷前来行窃时被王某及他的5名同学抓住。小偷承认不久前在他们的住处偷过两部手机,而且同意筹钱赔偿。后在小偷家中,王某等提出两部手机共计3000元的赔偿。小偷母亲同意第二天筹到钱送去,王某等人怕小偷溜走,又将小偷带回学校学生会处并由专人看管。

  第二天,小偷母亲带了2000元找到王某等人,但王某等人认为钱太少,不同意放人。上午10时左右,小偷的母亲报案。2004年2月,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王某等6人起诉。3月,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将王某等6人判处拘役5个月。宣判后,其中一名学生认为自己不具有犯罪故意,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市一中法院。日前,一中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26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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