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首例酒后驾车者被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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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5:37 华商网-华商报 |
本报讯(记者 肖凌 通讯员 任新国)因酒后驾车又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而造成了一起经济损失达9166元的交通事故,昨日,西安市首个依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处罚的司机,被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以500元罚款。 据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四大队事故科办案民警介绍,5月3日零时50分,长安区段某酒后驾驶一辆2003年未审验的车牌号为陕A24454的桑塔纳车,沿东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东新街十字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因段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11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规定,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昨日四大队事故科对段某采取了暂扣驾驶证3个月、500元罚款、驾驶证记8分的处罚。据了解,以往对酒后驾车从没有过这么重的处罚,一般都是罚款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