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梦·圆梦·追梦(特别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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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5:3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郑庆勋 阳春三月,鹭岛迎来了一个特殊的日子———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立法权10周年。 10年前的3月22日下午3时26分,是一个令人欢欣鼓舞的时刻,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绝对多数的赞成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追忆那一刻,厦门人有太多的回忆和感叹:那是来之不易的一刻。 回首这10年,厦门人也倍感骄傲和自豪:这是值得赞颂的10年。 寻梦:特区呼唤立法权 与台湾一水之隔的厦门,自1984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之后,充分利用对侨、对台和特区三大优势,敞开招商引资的大门,经济实力已大大增强,至1993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就达108亿元。1992年经中国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评价中心评选,厦门市位于中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的第十名。厦门,一个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各业综合发展的外向型经济格局已初步形成。 然而,当年的厦门,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与特区立法及行政管理的滞后,形成越来越大的反差。由于厦门没有立法权,制定特区法规必须经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环节多,立法周期长,特区不断出现的新的经济活动不能及时用法律来规范,特区不断涌现改革的成果不能及时得到巩固和推广,从而影响了特区投资环境的完善,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成长发育。 另一方面,当年的厦门市已具备了立法的基础和条件。从1989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就对法制建设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调研和论证。厦门拥有厦门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及法律、经济、政治、管理等各种相关人才,具备制定法规和规章的力量。1993年之前,全市已起草并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8个法规,另外还制订了200多个政府规范性文件。 因此,渴望立法权的呼声,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福建代表团的重视和呼应。 圆梦:授权立法是殊荣 在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立法权之前,我国4个经济特区城市中只有深圳市拥有立法权。授予深圳市立法权是由国务院提出的,授予厦门市立法权的议案,则是由人大代表提出的。1989年3月,福建省程序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向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联名提出了关于授予厦门市立法权的议案;1993年3月,福建省袁启彤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联名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相关的议案。 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闭幕式之前,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当时,全国人大代表、时任厦门市市长的洪永世说,厦门有了立法权,标志着厦门市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时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李秀记强调:“我们要抓住这一机遇,珍惜立法权,用好立法权,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推动特区建设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厦门市的立法工作也从此驶入迅速发展的快车道,开始了向“更高、更快、更好”目标迈进的漫漫征程。 追梦:立法十年硕果累 从1994年开始,连续3届人大始终把立法工作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立法的步伐也一年胜于一年。应该说,厦门市经济建设20多年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前进入小康水平,地方性经济法规无疑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经济立法,一直是10年立法的重头戏。在厦门市已经制定的法规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就达35%,如《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厦门市价格条例》、《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巩固改革成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关涉台涉侨对外开放的法规也占15%,如《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和《厦门市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等,这些法规对于改善厦门的投资环境,引进港资侨资台资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还对立法计划的制定和法规审议程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改革。如率先在互联网上广泛征集立法建议;率先在立法条例中对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作硬性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常委会审议法规并提出意见等等,这些都对拓宽立法渠道和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0年来,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从无到有,从追求速度到数量质量并重,发生了质的飞跃。先后制定了符合全市两个文明建设需要,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法规70件、规章100余件。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加强全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市进程,促进特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26日 第十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