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严查行政单位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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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6: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王宏斌)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扣缴申报,费用扣除标准按1200元执行。凡具备实行年薪制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实行年薪制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按税法规定办理登记、申报、缴税事宜的单位和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属于违法的,将追究相应责任。这是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政府了解到的消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完善,公民、法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断增强。截至目前,南京市已累计征收个人所得税60多亿元。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规范。 南京市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征管工作要求,把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广泛开展纳税评估,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从即日起,每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对不按税法规定办理登记、申报、缴税事宜的单位和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属于违法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凡是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形式包括现金、实物等一切形式的支付。结合南京市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发放实际,决定按以下原则确定扣缴义务人: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全部由财政统发的,财政部门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未参加财政统发、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仍由单位自行发放的,实施发放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工资由财政统发、奖金等其他收入包括实物等福利性收入维持原渠道发放的,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合并个人包括工资在内的所有收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由财政部门扣缴的税款作为已扣缴税款予以抵减。 《江南时报》 (2004年05月26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