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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有望获执得款0.5%至5%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8:46 南方日报

  市中院试行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

  举报人有望获执得款0.5%至5%

  本报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通报媒体,宣布试行《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对于执行申请人自愿出资悬赏的案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人可获取奖励,奖励数额为执得款的0.5%至5%。

  广州中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解决长期存在的“法院白条”问题,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

  所有申请人同意才可发布悬赏公告

  据记者了解,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推出“悬赏执行”措施。在“老赖们”面对财产证据再也无计可施的同时,社会上也有部分人提出这样的疑问:案件执行的行为主体是法院,线索“赏金”由申请人埋单是否妥当?

  广州中院负责人介绍说,“悬赏执行”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为此广州中院本次推出的《办法》将“申请执行人自愿奖励”作为首要原则。

  该《办法》第一条规定: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其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的悬赏申请。“这意味着,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自愿提出奖励举报,‘悬赏’举报的程序根本无法启动。”该负责人表示。

  为了体现出对申请执行人主观意愿的尊重,《办法》第二条规定:知情人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求奖励的,经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即,法院准许之前,首先要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办法》还在“悬赏”程序上作出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悬赏举报申请或同意悬赏的,都应当向案件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作出愿意悬赏的意思表示并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必须加盖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获得所有申请人的同意,若只有部分申请人同意悬赏的,人民法院不发布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刊登媒体自主选择

  《办法》第4条明确:对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或同意悬赏,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报刊等信息媒体登载悬赏公告。登载媒体类型也可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但需要其“自掏腰包”支付相关费用。

  考虑到部分执行申请人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广州中院在其自建网站上开辟了“执行在线——曝光台”专栏(http://www.gzcourt.gov.cn/zxzx/bgt/bgt.htm),免费为困难群众提供悬赏信息发布平台。

  据了解,目前广州中院已经在其中公布了部分申请执行案件的情况,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执行案号、被申请执行标的额”等信息。广州中院表示欢迎知情人向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并通过执行局与申请人联系是否同意奖励以及奖励的具体办法。

  另据了解,目前中院已经在执行局内设置专门人员接受举报人的举报,负责整理和保存好举报材料,做好举报记录和保密工作,并及时与案件经办人联系,落实查核举报情况,以便尽快采取强制措施。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020-83210645,83210643,83210659)、书信、或其它方式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线索,但举报对象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这一项工作程序当中,人民法院会特别注意贯彻对举报人情况的保密原则,即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材料保密,以鼓励知情人大胆举报。

  奖励金额按比例折算

  《办法》第12至13条规定,“奖励数额按超额累进制参照以下标准计算:以执行到货币或者财产变现价值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部分奖励5%;50至100万元部分奖励4%;100至300万元部分奖励2%;300至500万元部分奖励1%;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0.5%。申请人和举报人对举报奖励金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奖金由人民法院从执行到的财产中参照前述标准支付给举报人,支付前案件经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

  关于奖金的支付时间,《办法》明确提出2个月的时限。第15条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案件经办人所在合议庭合议,逐级报庭、局长审批后支付。奖金应当在执行到举报财产后2个月内支付,需要变现的在变现并取得价款后2个月内支付。

  另外,法院还注意到对举报人依法获取报酬权益的保护。第14条明确,人民法院依靠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到财产,申请人反悔拒绝支付奖金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奖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三种人员举报无奖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此项规定非法牟利,《办法对举报获奖人身份进行了严格限制》,将下列人员排除在外:(一)举报人是广州市辖区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书记员、速录员、文员、法警、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二)广州市辖区外法院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三)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记者同时注意到,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举报人无法获得奖励,即:如果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举报人都不能获得奖励,申请人同意支付的除外;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另外,法院对一条线索多人举报的情况进行了区分。按照《办法》第11条,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办法》当中还特别规定: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事前发现的不予奖励,事后发现的收回奖励,并对有关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贺信 邬耀广 杨晓梅 李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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