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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选承包商制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8:47 南方日报

  建设局公布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工程预选承包商制惹争议

  建设企业质疑增加招投标前置审查程序必要性

  学者认为与《行政许可法》是否抵触值得商榷

  本报讯昨天,深圳市建设局在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深圳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草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上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后深圳的政府工程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在进行招投标时,只有事先已被政府确定为“预选承包商”的建筑商才有资格参与投标(本报4月22日C04版曾作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规定》和《办法》一出,立即引起了深圳建筑业的多方争议:“《办法》增加招投标前置审查程序,有必要吗?”

  建筑企业:

  “增加招投标前置审查程序”有无必要?

  市政府上月颁布实施的《规定》中,明确了深圳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将实行“价低者得”,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将不许再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政府工程招标人如欲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必须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等内容。这些规定都是在全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创新之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弱化政府工程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一时引来各方好评,但其中关于预选承包商制的内容却受到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质疑。

  《规定》中明确,深圳的政府工程及部分其它工程今后将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即确定一大批有资质、有实力的承包商承揽政府工程,这些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今后的政府工程招投标将在这部分承包商中进行。

  据了解,这条规定是深圳借鉴香港经验试行的。此前,深圳曾向部分承包商发放过承揽政府工程的牌照,但范围很小。如果全面实行这一制度,政府则将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将由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及专家组成,并对被确定为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承包商实行动态考核。

  将实行预选承包商制的消息上月一出,“该制度是否有必要施行,到底如何施行,政府将如何选择预选承包商,实行这一制度的工程覆盖面到底有多大”等问题立即引起了深圳建筑界的普遍关注。

  “按照有关方面的说法,这一制度的实行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包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但实际上等于又增加了一道招投标的前置审查程序。招投标本身就包括对承包商资质、实力的审查内容,再搞这道程序有必要吗?”一家建筑企业老总在规定试行之际便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业内人士:

  工程覆盖面突破政府工程范围

  昨天公布的《办法》揭开了预选承包商制的谜底。《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深圳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工程覆盖面已经超出了香港实行这一制度的范围。

  “据我了解,香港实行这一制度的覆盖范围只是政府工程,即承包商只有拿到了‘政府工程牌’后才能承揽政府工程。放在深圳来看,工程范围大致相当于只限由建筑工务署作为业主的政府工程。但从这个草稿的规定来看,其覆盖面已经基本涵盖了目前在深圳市招投标的绝大多数工程。”

  按照这套办法,深圳未来将确定的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四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分为Ⅰ、Ⅱ、Ⅲ三个组;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则包含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20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也同样分为Ⅰ、Ⅱ、Ⅲ三个组,各组承包商则分别有不同的资质要求。办法还规定:承包商应当按所属名录类别、组别确定的范围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或承接业务,禁止跨组别参加投标或承接业务。

  “这种禁止跨组别承接业务的规定看起来虽然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专业化水平,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建筑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限制。目前国家对建筑行业各个类别都有详细明确的资质考核要求,如果再每一专业类别、组别重新申请的话,无疑将加大我们的运营成本。而且这个规定里的标准与国家的资质标准到底是什么关系也叫人糊涂。”一位业内人士说。

  学者:

  政府精力应集中在市场服务与监管

  记者还注意到,这套办法内容十分详尽,在监督管理的部分规定,委员会每年将根据名录,内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业绩、财务状况、不良行为记录等按下列方式进行考核,甚至还确定了三种计分公式:业绩计分公式、财务状况计分公式、不良行为记录计分公式。此外,与这套办法相配套,深圳市建设局还公布了一个《深圳市建设类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对建设类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是正确的,政府欲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政府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集中在对市场加强服务及监管等方面。如果投入大量人员对企业进行打分评定,在资质审定的同时还要对预选承包商的方方面面运行进行监管,这与当前政府职能转换的方向及即行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否有抵触值得商榷。”一位学者谨慎地评价。 南方都市报记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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