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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税收征管有新规 广州出台新办法明确规定纳税时间、地点、违规处罚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9:1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孙莹 通讯员庄淑莹张月群 于笑坤)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业的经营,堵塞税收漏洞,近日,广州地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广州市旅游业税收征管新办法,该办法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据介绍,新办法主要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应纳税额的计算、费用扣除项目的范围、违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规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包括过路、桥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替旅游者支付的未经列举的其他代付费用不得在应税营业额中扣减。

  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部旅游费减去支付给承担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必须提供该项费用扣除项目的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纳税人必须将支付款项凭证记录的金额,单列登记在成本、费用账簿中,申报纳税时以当期据实核算的有关费用扣除项目发生额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另外,新办法对纳税地点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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