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高法院公布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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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11:22 法制日报 |
擅自以商业目的使用标志属侵权 本网讯(记者孙继斌)作为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重要举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对今后涉嫌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原则。 该原则指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不仅包括人们最熟悉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还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旗、格言、徽记、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用名称;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该原则强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和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等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使公众认为其与奥林匹克权利人之间有商业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也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