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作用能发挥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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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0:06 红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将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出修改,内容涉及人民监督员制度适用范围和监督性质等17项内容。其中将规定,人民监督员一次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次。(5月23日《新京报》报道) 对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和年限进行规定,可谓是抓住了“要害”,应当给予肯定。但是,笔者想问一个问题:“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到底有多大?” 不可否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聘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自己,让其履行监督职责,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好的。但是,不少检察机关聘请的监督员大都是自己的“熟人”,而且对象单一,层次等同,多是来自新闻单位、知名企业的人士,或不同层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而来自基层的人民群众代表几乎为零,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此其一。 其二、提意见变成提建议,说是批评结果成了表扬。俗语说,“人怕当面,树怕剥皮。”由于是熟人关系,低头不见抬头见,即使对检察部门有意见,作为请上门来的“座上宾”,只好言不由衷地“王顾左右言其它”;由于享受了盛情招待,更是“吃人家的嘴软”,“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即使要说话,也尽是“大话、空话、假话”,不见一句批评言,全是一片叫好声。听不得监督员半点真话,却要请人家“提意见”,这不是典型的“作秀”吗?设立这样的监督员有何作用,它的作用到底有多大?这都是容易让人产生怀疑的。 当然,热衷于搞形式主义的单位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单位对监督员“建设性的意见”是“听得进去”的,也是能够虚心接受并加以纠正“错误”的。为此,笔者认为,如果各级人民检察院真心聘请监督员,让其真正履行监督职责,那就要心胸开阔,听得进“逆耳之言”,应该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要更加广泛地向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不能“在少数人中选人”,更不能“在熟人中选人”;作为监督员,更要“讲真话、报真情”,否则,你就不配当一名监督员。因为“占着茅坑不拉屎”,是最令人厌恶的,也是更令人痛恨的。(稿源:红网)(作者:陶克强)(编辑:徐志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