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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车牌照拍卖是“叫停”还是劝其“研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0:45 人民网

  网友:孙正龙

  据报道,对于倍受各界关注的上海市私车牌照拍卖,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这虽然不属于此次汽车专项整治的范围,但这种行为违反了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黄海认为:“按照新的道路安全法律,除了公安部门之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放行车牌照,所以,我们也希望上海方面能够按照新的道路安全法规,对这个行为再进行一次认真的研究。”

  近一段时期以来,上海市拍卖私车牌照的消息不断传播,而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除了公安部门之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放行车牌照。然而,对于“违反了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的上海市私车牌照拍卖,有关领导却要“他们”对此进行“研究”。这就让人费解了。

  早在2003年发改委公布的《汽车消费政策》征求意见稿中就规定:禁止地方拍卖汽车牌照。这一政策意见稿公布后,上海拍牌可能会被“叫停”的消息一时间传开。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叫停”时机业已成熟,如果欲说还休地讲什么“认真研究”,就与法律特性不相符合了。

  法律是刚性约束,只要已经实施,就绝没有缓冲与回旋的余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近一个月来,不断传出违法司机被“终身禁驾”的消息,仅江苏就已有107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终身禁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没有特殊公民,也不应有特殊部门;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因此,在对违法司机“终身禁驾”的同时,也要对部门的违法行为立即“叫停”。

  对现行法律不是不能“研究”,但目前首先是要执行起来,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即使对其有不同看法或个别意见,也要在先行遵照执行的基础上,再通过一定的程序向有关机构反映。

  不错,为了促进某地的快速发展,有时会对一些地方实行优惠政策或特殊手段。但不管如何特殊与优惠,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法律是底线,越过就是违法。因此,我以为对于拍卖行车牌照的违法行为,应该先行“叫停”,而不是让其先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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