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盗版光碟定罪非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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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3:06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杭州5月26日电 昨天,在杭州贩卖盗版光碟的被告人王兵被该市江干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这是杭州首次以非法经营罪打击盗版经营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兵于2003年5月至11月间,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得大量非法出版的VCD等音像制品,利用其租住的一处住房作为仓库,雇佣他人对上述VCD等进行包装,非法从事VCD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经营活动。2003年11月28日,杭州市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兵的租住处,当场查获各类音像制品6.1万盒(张)。经审验,这些音像制品均无SID码或SID码错误,属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兵在没有领取音像制品许可经营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据介绍,过去打击盗版一般仅限于行政处罚,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目前各地正在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 (江南 田平) 相关法律链接 (一)非法经营罪 《刑法》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一,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5000张(盒)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经营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予行政处罚。 《华东新闻》 (2004年05月27日 第二版)?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