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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警不出”怎能由纪委处理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4:07 深圳商报

  新华社报道,湖南常宁市某镇一名9岁的小女孩在深夜熟睡中被歹徒抱走,受害者家属和村民3次拨打110报警,可镇派出所3次都没有出警,该幼女终被歹徒强奸。事发后,湖南省常宁市纪检委称“已严肃处理了渎职和不作为民警”:直接责任民警被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民警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但我认为,这样的“严肃处理”难以服众。该事件中,不仅“三次接报不出警”的性质十分恶劣,而且后果也非常严重,这样的恶性事件怎么能只由纪检委处理了事?!笔者认为,“有警不出”的民警应已涉嫌“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章第397条)。

  据悉,作案现场离城区不过两公里,几分钟就可以赶到,且损失是由警察玩忽职守、有警不出而造成。这样的情节,难道还构不成“玩忽职守罪”吗?(河北郭之纯)

  作者:河北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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