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集中退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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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4:07 深圳商报 |
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查破盗窃、抢劫、诈骗等案件后,为了营造浓厚的侦查破案氛围,常常采取集中退赃的形式将赃款赃物集中退还给失主。 集中退赃,固然可以收到一定的社会效益。但笔者认为,其有很大的弊端:一是直接降低和影响了破案成效。案件侦破后,受害人最为关注的往往是其所遭受的损失能不能得到及时挽回。如果破案后,不及时把赃物退还受害人,将会直接降低和影响侦查破案成效;二是增加了破案成本。为了汇集大批赃物进行轰轰烈烈的集中退赃行动,公安机关在破案后所追缴的赃物必须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派专人、用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无形中增加了破案成本;三是与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相悖。便民、利民、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集中退赃,为了追求形式上的轰轰烈烈,让受害群众多次往返却领取不到赃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侵害了群众的利益。 由此,笔者认为,当为集中退赃这种形式主义做法叫停。(《人民日报》)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