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东受贿44.8万主动退赃 药监局长自首从轻发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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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8:3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贺信 通讯员/穗法宣)记者昨日获悉,原广州市医药管理局局长、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杨卫东因受贿44.8万余元,近日被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没收杨卫东退交的赃款。 杨卫东,1946年1月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汉阳市,文化程度大学,曾于1998年8月到2003年4月先后担任广州市医药管理局局长、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1年底,广州清平中药材市场要进行改造。为了尽快揽到这个“肥缺”工程,香港人王某决定与杨卫东“沟通”一下。趁着杨一次去香港的机会,王某在杨下榻的酒店送给其10万元港币。过了几天,杨将钱退了回去。心有不甘的王某采取“迂回”战术,将钱送给了杨的女朋友梁某。此后,杨卫东对别人的“进贡”一概笑纳。 2002年,陕西一家医药公司因涉嫌无证经营药品被查。该公司负责人找到杨卫东,送给杨1万元。为此,杨对该公司“放了一马”。同年,广东一家医药公司有制假卖假的行为被查获。因害怕被罚和曝光,该公司负责人送给杨1万元红包,恳求杨手下留情,同时不要向新闻媒体曝光,杨卫东指示手下对该案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03年9月,杨卫东共收受他人贿赂美金8000元、港币13万元、人民币21万元及帝舵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957元)、佳能牌MV600i型数码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6150元),总计折合约448907元人民币。 2003年11月14日,杨卫东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交人民币68.3万元。 法院认为,杨卫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清赃款,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