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人员有社保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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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8:44 南方日报 |
在广州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政策规定中,为疏通事业单位用人的“出口”,广州市特别规定了事业单位应当为首次实行聘用制后离开单位的人员、解聘或不再续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就是为了解决分流群体的失业有保障和老有所养问题。这是本次改革的亮点之一。 不愿被聘享有半年流动期 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与其在编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在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但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届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待岗职工有两次以上竞争上岗机会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事业单位富余的原在编职工,可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待岗期间,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机会,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提供竞争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 符合条件可以办内退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到2003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五十五岁、女性年满五十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男性年满五十二岁、女性年满四十七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内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患病职工医疗期内可缓签聘用合同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在医疗期内(医疗期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的患病职工,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待医疗期满后可从事原工作或可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委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及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 流动期要发基本工资和补贴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原在编职工在流动期间由聘用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下同)、地区工资补贴和物价性补贴。流动期满前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要减半返还单位流动期所发放的工资。 待岗期满未被聘可领一次性补助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的原在编职工,在待岗期间聘用单位应按月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地区工资补贴和物价性补贴。待岗期满后,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聘用单位与其终止聘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付一次性补助。 一次性补助的发放标准按照原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在编职工不获聘可获一次性补助 《实施意见》正式颁发施行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后,聘用合同或待岗协议期终止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而聘用单位不再与原在编职工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其发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同上。 三年建成社保体系 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实行三年过渡期:过渡期第一年,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从2004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医保启动时按规定参加医保;过渡期第二、第三年研究解决财政核拨补助、财政核拨经费单位参加社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问题。在广州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前,事业单位应为首次实行聘用制后离开单位的人员及解聘或不再续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 四种情形要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本市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的处理方法,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解除聘用合同的;2、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的;3、辞职的;4、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期满后聘用单位与其终止待岗关系的人员。 1998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按规定从1998年7月起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后,上述人员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4年1月1日起,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参保后,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失业的人员可以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 毕式明 实习生 杨亚军 通讯员 邓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