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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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10:55 人民网 |
人民网呼和浩特5月27日电记者吴坤胜报道: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内蒙古在全区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根据内蒙古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这一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1.5%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1%缴纳。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如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存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在招投标结束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机构,持存款凭证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申办建筑许可证,对未出具银行存款凭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这两部门要求加强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级“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对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依法追纠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