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光黑恶团伙案上午宣判 林明光一审被判死刑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17:5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宿华文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林明光黑恶团伙案今天上午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第一被告人林明光因犯故意伤害,金融凭证诈骗,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等多项罪名,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 现年36岁的林明光原系汕头市金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5年年底,他开始在汕头市区纠集以湖北籍及东北籍为主的刑满释放、劳教解教人员及无业人员为其充当打手,逐渐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以被告人杨良军、林明辉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林明光的组织、领导、策划及指挥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金海公司”做生意为幌子,通过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赌博犯罪及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林明光经营的汕头市万谷西餐厅为主要活动据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汕头市造成了重大的恶劣影响。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明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共17宗,其中金融凭证诈骗4宗,骗取财物总值共计人民币3117.836万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146.79万元,破案后除退赃81.3万元外,其余赃款均被其使用花光;故意伤害2宗,致被害人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拘禁2宗,寻衅滋事4宗,故意毁坏财物2宗,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万多元;非法持有军用枪支2支、其他枪支4支和各种子弹548发(其中军用枪支子弹76发);赌博2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