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见死不救”更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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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0:52 红网 |
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却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日前,笔者看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见死不救”。 头一种“见死不救”的行为主体是地方政府官员。这种“见死不救”通常表现为某些“冷漠官员”看见老百姓意外遇险,自己虽有力施救却不伸援手;宁夏的“冷漠市长”王明忠不救落水女童、吉林乾安县的“冷漠干部”不救意外昏倒的上访少年……凡次种种都属于此列。 另一种“见死不救”的行为主体不是个人而是组织,不是政府官员而是某些地方政府部门。这种“见死不救”往往表现为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公民生命安全遭受侵害时视而不见、消极不作为,任由公民身处险境而不管不顾。5月26日的《新京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地方政府部门“见死不救”的典型案例:沈阳市市民董国明因拒绝搬迁而被开发商强行困在家中达27天,在这漫长的27天中,开发商钉死了董家的房门、雇佣保安看守、禁止任何人为董送食物、以噪音烟熏折磨顽强困守在家中的董国明;在这期间,面临困死饿毙危险的董多次求助于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但结果根本无人理睬……当公民的人身自由被不法之徒强行剥夺,当公民的生命权利受到不法之徒的威胁,而身负保卫公民基本人权之责的地方政府机关却袖手旁观,这正是见死不救的典型例证。 官员个人“见死不救”背后隐藏的往往是官员个人内心的道德选择。“冷漠官员”之所以见死不救,通常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为实践见义勇为这一道德原则付出代价(哪怕这种代价仅仅是价值几毛钱的一个电话);简言之,他们选择了见死不救的原因是避免“吃亏”。 某些地方政府部门“见死不救”的背后却往往隐藏着实际的利益取舍。它们之所以见死不救,通常是因为“见死不救”能够为其带来额外的收益;简言之,它们选择见死不救的原因是谋取私利。事实表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商围困住户的不法行为视而不见、装聋作哑,乃是因为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共享的特定关系,在这样的利益格局中,只有牺牲公民个人利益才能成全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二者的双赢;因此,为了自身的经济或政绩利益,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决定取部门利益而舍公民利益,任由公民利益横遭践踏而不管不顾。更为重要的是,某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经济活动、政府权力不受公众监督等缺陷恰恰是这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形成利益共享格局的基础,也是某些地方政府部门“见死不救”行为的根源。 “冷漠官员”的“见死不救”意味着他们个人道德的沦丧,也时刻危及政府的公信力与社会道德大环境,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必须受到全社会的谴责。 官员个人的“见死不救”更多属于道德问题,而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见死不救”则早已超越了道德范畴,这种“见死不救”所危及的是地方政府部门的根基。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最基本人权正是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困守危楼的董国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见死不救”意味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与开发商联手合谋、共同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这种“见死不救”不仅仅是赤裸直露的助纣为虐,且本身就是一种令人发指的恶行。 总体而言,前一种“见死不救”易于被人们发现,而后一种“见死不救”却往往躲藏在“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伪装背后;前一种“见死不救”是打法律的擦边球,而后一种“见死不救”是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政府不作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前一种“见死不救”损坏政府的形象,而后一种“见死不救”则危及政府的根基。相形之下,官员个人的“见死不救”固然可怕,但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见死不救”更可怕。(稿源:红网)(作者:毛飞)(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