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竞买者的诉讼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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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0:52 红网 |
5月25日央视《经济信息联播》中,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向上海施行数年、给当地财政带来数十亿元钞票的私车牌照拍卖政策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违反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当晚,央视又播出了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的回应,表示上海目前不会改变车牌拍卖方式。私车牌照拍卖这一涉及数以万计消费者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公共政策走向,理所当然受到媒体关注。26日,《晶报》刊登了毕舸先生的评论——《车牌拍卖:拍的是消费者权利》,从汽车消费政策的角度对拍卖车牌表达了不同意见。但是,面对执意继续这一政策的地方政府,消费者能否获得诉讼方式的法律救济?亦即能否通过打官司来排除行政手段强加给自己的消费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呢? 上海私车牌照拍卖,源于该市对交通困境疏解控制的良好愿望,让相对较富裕的买车一族多掏点儿腰包,也含有通过行政手段调整财富再分配,缓解贫富两极分化的功能。然而,根据《立法法》关于“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地方政府和人大都无权制定实质上属于变相征收公民私人财产的任何规章和法规,政府主持私车牌照拍卖,无论拍卖款用途如何高尚,都不能改变这种行政行为无法可依的性质。 同时,正如商务部指出的那样,私车牌照拍卖更直接违反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据报道,4月中旬上海私车牌照已达每个4.3万元,继续实行这一“土政策”,实属违法敛财行为,如果按7月1日起将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来看,这种强制拍卖车牌也是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样应当废除。 然而,困难在于私车牌照拍卖政策是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按《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不受理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对象的行政诉讼,私车牌照竞买者也就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获得法律救济,类似的憾事不一而足,这种诉讼制度缺陷有待修订法律来完善。 那么,目前不得不为车牌拍卖掏腰包的消费者能否通过现行法律获得有效诉讼救济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笔者认为,有关购车消费者可以以地方政府为被告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被告返还通过违法拍卖获得的款项。 当然,购车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信访申诉、向媒体呼吁等渠道,以非诉讼方式寄望上级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国家监察部对地方政府这一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令其改正。(稿源:红网)(作者:江南雨)(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