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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省级单位无权解释《刑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1:19 人民网

  网友:方明威

  据报道,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三家单位联合发文,对全省组织各类淫秽表演违法犯罪活动做了详细的规定。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已将这一处理细则的草案发给各县市的治安支队,征求意见,并要求在5月28日之前将所有修改意见汇总到省厅。

  该处理细则主要是对《刑法》365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量刑作出详细规定。该草案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具体描绘、渲染性行为的;刻意暴露人体生殖器官、女性乳房整体的;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挑逗、刺激观众情欲的,要判坐牢三年并处罚金。对组织淫秽表演5场次(含本数)以上或者观众累计达100人次(含本数)以上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或者有未成年人观众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组织进行人类性交、人畜性交表演的;在公园、广场、游泳池等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淫秽表演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同时配以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因组织淫秽表演而直接引发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判坐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显然,这个处理细则是对如何适用《刑法》第365条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说明,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这是一个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本没有对《刑法》的解释权,这个处理细则草案是不合法的。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是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刑法司法解释。而且,司法解释只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对外发布。“两高”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研究机构都无权以各自的名义对外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均无权解释《刑法》。即使是公安部,也没有权力对如何适用《刑法》作出解释和说明,更不用说是省公安厅了。因此浙江省既不能制定这个处理细则,即使制定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及时废止。

  确实,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淫秽表演何种情况才认定为“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不便于操作,但是,各级法院、检察院应该及时向最高法、最高检作出报告,请求及时研究,早日作出司法解释,以便在实践中应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解释《刑法》第365条,是比较严重的越权行为,应该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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