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收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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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3:3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本报讯(记者李秋玲)为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市物价局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7月底前各单位应将所有的公示牌(栏)设立起来,未公示的收费,缴费人有权拒缴。 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公安、工商、市容、街办等单位均应进行公示。收费单位应在收费或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将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予以公示。收费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颁发并年审合格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内容公示。凡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新增或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以及收费单位发生合并、更名、撤销等变化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2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更新公示牌(栏)。未经收费公示或未按要求公示的单位,将取消其收费许可证和收费资格。8月上旬市物价部门将在全市开展收费公示专项检查,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将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处罚。已经实行公示的涉农、医疗、教育、物业等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