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须慎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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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4:18 中国青年报 |
李坚 据5月2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花费468万元购置一辆宾利轿车,没想到刚行驶4000多公里,转向杆就脱落失控,为此车主郭先生将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及英国宾利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购车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宾利公司的代表人提出审判长曾在某媒体发表过一篇关于本案的报道,因此申请审判长回避,致使庭审刚进行十多分钟便休庭。 “慎言”应当是法官恪守的职业戒律。法官对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新闻报道,容易给当事人传达消极的心理暗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或偏见。因此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接受传媒的采访;在案件审结之前,不应向外界发表任何关于案件的意见或观点,更不应自己在媒体上发表该案件的相关报道。 在媒体上就社会新闻发表意见看法,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但就法官的职务性质来说,这个权利应慎重使用。因为在案件未审结前,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有可能没有表述完整,相关证据没有全部出示,案件过程也并未完全明朗。若此时把案情以新闻报道的方式见诸媒体,有可能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客观真实。而报道由法官来写,尽管法官接触该案机会最多,但暂时也并不能得到所有相关报道的完整资料,就有可能使该报道与案件的真实情况产生偏差,从而使社会尤其是诉讼双方产生误解。尤为严重的是,如果在案件审理进程当中,法官发现有关证据与法官所写的报道中有细节不一致的情况时,会使法官备感尴尬。在这样情况下,该法官能否公正地对案件进行审理,自然要使人产生怀疑;同时也难免有意无意地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节外生枝,变得更为复杂。 其实,法官不仅要在程序和实体上保证判决公正,而且在诉讼内外的所有言行都必须谨慎地为自己塑造一个公正的形象。即使案件审结后,法官若在媒体上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实质上就是为胜诉方进行辩护。对于那些意图上诉的败诉方来说,法官的言论也将成为他们最为可怕的上诉或申诉障碍。因此即使案件审结,法官也不宜对媒体表达看法,更不宜在媒体上发表有关案件审理的文章。法官应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审理的案件,沉默是法官的最佳选择。 对法官而言,拥有一个睿智、清醒和理性的大脑,远比其在媒体发表关于所审案件的报道更为重要。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必须保证法官不受到法官本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社会地位、及个人情感的左右。具体体现为,一是法官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不主动干预,二是法官要慎言,与诉讼双方及社会舆论保持一定距离,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