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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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4:18 中国青年报 |
邹云翔 学校要求学生公证违反校纪并自愿退学。两年来,河南巩义市市直高中有近20名学生做了此项公证(5月21日《中国青年报》)。学校对于学生违纪问题采取如此简单粗暴的方式本已让人瞠目,但当我看到文中提及公证处的主任说“此公证是对签名或指印的真实性进行公证,不涉及其他内容”时,我异常愤怒了:这是对公证权的廉价出卖!公证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依据,而仅以形式上的签名真实为依据,必然导致欺诈与胁迫合法化。 假如公证仅仅需要证明签名和盖章的真实,那么公证员完全没有必要存在:因为有关笔迹鉴定专家与痕迹检验专家,完全可以代替他们的位置,专家们可以用完全合乎科学的方法证明事实的真伪。而事实上,我国对于公证员的要求与对这两类专家要求并不相同,更侧重于公证员的法律素养,这就是要求他们用一个法律人的理智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证明当事人所为符合其真实意思,合乎法律要求。 公证活动必须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正因如此,《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不予公证。何谓真实?其首要就必须是当事人自主、自由意思的体现,而不能是被欺骗,被胁迫下的无奈选择。《白毛女》中杨白劳卖喜儿抵债的签字画押虽然不假,但这是胁迫的结果而不是真实意思的体现,这样的文书就不能予以公证。同理,当一个学校以学生的受教育权为要挟,迫使学生订立公证协议时,这样的协议也不是自由、自主意思的表现,是不真实的,理当不能公证。 我们知道,公证之所以被人信任,就是因为人们相信公证员是明理、知法的法律人,从而相信经过他们手的公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是合法的。信任是公证存在的前提,但这种信任是有条件的,是可以推翻的。自从媒体对宝马彩票案有关公证提出质疑以来,很多人在问公证怎么啦?公证以后我们还能信任吗?笔者认为这就是公证背离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恶果。事实上,这样的问题很早就被有关部门察觉,2000年8月司法部在《关于深化公证改革的方案》中就提出对于公证的质量要求:使公证达到《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标准”。而民诉法认定事实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若这样的准则被放弃,公证失信于民,也就是必然的了。 当公证放弃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时,就已经不能称之为公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