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残立法呵护入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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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6:42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5月27日讯(记者 杨小娴实习生莫青华)今天上午,省政府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办法〉修正案(草案)》),并对修改情况进行了汇报。 目前,我国已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普遍实行了特殊教育津贴或其他补助。我省参照其他省、市、自治区规定,在该《〈办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聋儿语训工作者、手语和盲文翻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20年或者连续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且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的基数。 《〈办法〉修正案(草案)》中却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应当开设方便残疾人的窗口和通道。此外,在现有的大中型公共场所,残疾人不便使用的进出口通道等设施应当进行有计划的改造,并增设无障碍设施。 据统计,我省符合发残疾人证条件的残疾人有313万,但实际领取证件的仅80万。 《〈办法〉修正案(草案)》规范了发证程序,明确了残疾人申请发证的相关权利和发证主体的责任,且在发证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进行残疾评定应由当事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后,残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若残联认为需要鉴定的方可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只能收取成本费。 |